相关疑点:一,叶社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1,没有劳动关系证明,2,过期。
3,叶社局公伤办公室负7352998895相关疑点:一,叶社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1,没有劳动关系证明,2,过期。
3,叶社局公伤办公室负责人余成昌手写出具应俞显银强烈要求,出具一下说明:其因在河南省发生交通事故来我处咨询交通事故赔偿事宜。签名余成昌。
二,叶集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3页11行申请人前期曾到被申请人处咨询事故赔偿事宜,直到2020年9月3日才正式申请认定工伤。
三,叶集区法院7页19行加盖派出所公章证明系复印件,2021年9月20日法院龚传磊说明是原件。在2017年10月前后来过叶集区人事局提起工伤认定,未证明人手写签名,未单位负责人签名,内容咨询工伤事宜。23行劳动监察大队主任余成昌出具书面说明亦复印件,无余成昌本人签名,内容咨询过交通事故事宜。原告无法证明工伤认定申请的主张。
四,六安中院6页10行同三项。
理由
一项:要劳动关系证明:我认为被申请人明知道叶集区工厂都没有提供给员工,<劳动合同法>要求的证明劳动关系材料,如厂牌,《劳动合同》,考勤表等却提出来要员工提交。属被告的责任祸嫁给原告,故意刁难原告。
证据;1,叶社局工伤来访登记表8页。2,盖法院仲裁公章情况说明和证据调取。3,原告多次要求恒坤厂提供大门口监控和车间监控录像等等,被申请人都回避不提,不说明清楚。
二项:证据:1,2021年9月20日叶集区法院龚传磊手写情况说明固始县公安局派出所证明是原件,再一次提交给了六安中院。公安局派出所领导说话含蓄,点到为止,没想到被申请人故意为恒坤辩护。派出所只得出具2022年8月26日盖公章并签名的的证明说明清楚。可高院,检察院都视而不见,不解词清楚。
2,被告叶社局主任余成昌手写证明没签名法院都要原告负责任。
3,申请人再次提交给高院,检察院2022年8月26日固始县公安局陈淋子镇派出所盖公章证明已经说明的很清楚了。在2017年10月前后申请人我们三人带着相关申请工伤材料来到叶集区劳动监察大队申请工伤认定或登记工伤认定中止被拒绝。劳动监察大队的理由交通事故责任未划分不能认定。过期的责任属不予于俞显银。之前俞显银多次要求恒坤厂和劳动监察大队申报工伤都被以此理由拒绝。公安局派出所证明都不用,也不解词清楚。
之前多次要求劳动监察大队申请工伤,让他们看到:1,吴江市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2,撤销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包玲玲还说安徽省和江苏省工伤条例不一样的,安徽省没有登记中止程序这一项。等你拿到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后再来申请人工伤认定,不会过期的。你不要不懂法装懂。高主任也听她的。
由上和原告提交的申请书,电信通话记录,与恒坤微信好友截图,诉讼状,吴江市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和撤销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2021年9月20日叶集法院龚传磊的情况说明,2022年8月26日派出所盖公章证明,调出的工伤登记表,法院龚传磊证明,被告拒绝提供厂监控录像,人社局不予工伤理由,区政府决定书,法院判决书都明显看到被申请人徇私枉法,办人情案,以权代法,无中生有,黑白颠倒,百般抵赖。工作人员都成了被告的代理人。
六安检察院不再质疑劳动关系证明不合法。不支持监督的唯一理由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7条过期。不解词2022年8月26日固始县公安局派出所盖公章签名的证明。为达到违法目的就只有不说明了。明显是不顾他人生死,以权代法办关系案,人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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